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明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所附之申請書,債務人李明強之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與聲請狀所載不符,請確認是否有誤載之情事?並提出
債務人李明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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