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19號
CTDV,108,司促,3919,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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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明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所附之申請書,債務人李明強之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與聲請狀所載不符,請確認是否有誤載之情事?並提出
債務人李明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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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