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15號
CTDV,108,司促,3915,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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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小英 

債 務 人 陳秋平 

債 務 人 陳以晞 

債 務 人 陳志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陳文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㈠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五計算之
  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四計算之
  利息,㈢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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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