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小英
債 務 人 陳秋平
債 務 人 陳以晞
債 務 人 陳志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陳文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㈠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五計算之
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四計算之
利息,㈢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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