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5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芸廷(原名:劉秀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所檢附之申請書,其申請人為劉秀亭,與聲請狀所載之姓
名劉芸廷不符,倘有更名應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或提出二
者為同一人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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