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50號
CTDV,108,司促,3850,2019040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私立邏輯門文理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高雄市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站公告資料,高雄市私立邏輯門
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設立人非巫孟秋,又高雄市私立邏輯門文理短
期補習班為獨資,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