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私立邏輯門文理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高雄市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站公告資料,高雄市私立邏輯門
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設立人非巫孟秋,又高雄市私立邏輯門文理短
期補習班為獨資,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