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00號
CTDV,108,司促,3800,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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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王生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壹個月當月收取
  新臺幣參佰元整,逾期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整,逾期三
  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整,最高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
  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王生元於民國105 年3 月9 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
  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89,94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自民國108 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
  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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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