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王生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壹個月當月收取
新臺幣參佰元整,逾期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整,逾期三
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整,最高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
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王生元於民國105 年3 月9 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
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89,94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自民國108 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
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