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81號
債 權 人 澄湖園皇朝別墅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薛素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展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大樓主任委員
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展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劉展宇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
簿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