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63號
債 權 人 宋昭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振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陳報債務人自何時即未依約清償,及迄今已繳付之金額為
何?
三、請釋明按新臺幣伍萬元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蓋
依台端所附之借貸契約書第六點載明,乙方得請求甲方一次
返還「扣除已繳付金額後」之全部借款與利息)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