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57號
CTDV,108,司促,3257,2019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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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債 務 人 何○恩  (姓名、住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 何○○惠 (姓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何○育   (姓名、住址詳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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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