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55號
CTDV,108,司促,2455,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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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賴欺超即賴英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內即賴英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先國即賴英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振即賴英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粉即賴英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玉蘭即賴英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英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
  參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陸拾肆
  元,自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賴英裕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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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