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 告 吳阿蘭 訴訟代理人 張瑋珊律師 陳樹村律師被 告 梅子工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被 告 陳志杰 蔡幼 陳天祐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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