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黃陳鵠
即 原 告
黃珠筆
兼上列二人 黃永銘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核驛(原名鄭守秦)、開裕營造有限公
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6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5,0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