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號
上訴人即被告 李昀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
108年4月10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4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3,102,5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
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