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81號
CTDV,107,勞訴,81,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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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1號
原   告 陳翁阿桂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立杰 律師
被   告 魏玉雯即有再發傢俱行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
      謝佳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廿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4 月25 日下午5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言 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柯盛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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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