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02號
CTDV,103,重訴,202,2019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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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惠良 
被   告 吳惠珍 
被   告 吳惠正 
被   告 吳惠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謝梅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87,36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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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