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惠良
被 告 吳惠珍
被 告 吳惠正
被 告 吳惠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謝梅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87,36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