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旺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旺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旺盛因毒品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 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所犯之罪,俱屬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是衡酌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 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11│106.10.18 │橋頭地院 │107.03.15 │橋頭地院 │107.04.10 │ │
│ │害防制│月 │ │107年度審 │ │107年度審 │ │ │
│ │條例 │ │ │訴字第86號│ │訴字第86號│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3 │106.10.19 │橋頭地院 │108.01.08 │橋頭地院 │108.02.12 │ │
│ │害防制│年8月 │ │107年度訴 │ │107年度訴 │ │ │
│ │條例 │ │ │字第187號 │ │字第187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