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36號
CTDM,108,聲,336,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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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麗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執聲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麗容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其餘聲請(即附表編號5至7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麗容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 、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 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 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各該刑事判決書數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 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至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 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 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 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數罪中,其罪質、手 段大致相同,且其犯行具相當密接程度、手段大致類似,故



刑事不法並未因之層昇,故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所示之4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刑。
四、聲請駁回部分: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犯罪時間為 107年6月5日、5月23日、9月3日,均在本件最先確定判決日 之後(即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18日),依前揭 說明,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 定,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7 │106.12.10 │橋頭地院 │107.04.18 │橋頭地院 │107.04.18 │ │
│ │害防治│月 │ │107年度審 │ │107年度審 │ │ │
│ │條例 │ │ │訴字第155 │ │訴字第155 │ │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3 │106.12.07 │橋頭地院 │107.04.18 │橋頭地院 │107.04.18 │ │
│ │害防治│月,如易科│ │107年度審 │ │107年度審 │ │ │
│ │條例 │罰金,以新│ │訴字第155 │ │訴字第155 │ │ │
│ │ │臺幣1仟元 │ │號 │ │號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3 │毒品危│有期徒刑8 │107.01.31 │橋頭地院 │107.10.17 │橋頭地院 │107.11.06 │ │
│ │害防治│月 │ │107年度審 │ │107年度審 │ │ │
│ │條例 │ │ │訴字第723 │ │訴字第723 │ │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 │
│4 │毒品危│有期徒刑3 │107.01.31 │橋頭地院 │107.10.17 │橋頭地院 │107.11.06 │ │
│ │害防治│月,如易科│ │107年度審 │ │107年度審 │ │ │
│ │條例 │罰金,以新│ │訴字第723 │ │訴字第723 │ │ │
│ │ │臺幣1仟元 │ │號 │ │號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5 │毒品危│有期徒刑10│107.06.05 │橋頭地院 │107.11.21 │橋頭地院 │107.12.11 │ │
│ │害防治│月 │ │107年度審 │ │107年度審 │ │ │
│ │條例 │ │ │訴字第885 │ │訴字第885 │ │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 │
│6 │毒品危│有期徒刑9 │107.05.23 │橋頭地院 │107.11.21 │橋頭地院 │107.12.11 │ │
│ │害防治│月 │ │107年度審 │ │107年度審 │ │ │
│ │條例 │ │ │訴字第885 │ │訴字第885 │ │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 │
│7 │毒品危│有期徒刑10│107.09.03 │橋頭地院 │107.12.26 │橋頭地院 │108.01.22 │ │
│ │害防治│月 │ │107年度審 │ │107年度審 │ │ │
│ │條例 │ │ │訴字第992 │ │訴字第992 │ │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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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