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坤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104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蔣坤明明知Utorrent軟體,係使用點對 點(Peer to Peer,P2P )之傳播方式,使用該軟體時,同 時具有「客戶端」及「伺服端」之特性,就客戶端之功能而 言,一旦取得特定檔案之「種子」,可自其他安裝Utorrent 軟體之端點下載該檔案,就伺服端之功能而言,自開始下載 檔案之同時乃至下載完成後,均得應其他安裝Utorrent軟體 電腦之要求而上傳同一檔案之部分,藉以達到分享檔案之效 果,亦明知「血觀音」影片,係飛行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飛行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 經飛行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仍基 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 民國107 年4 月26日10時7 分前之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 ○○區000 巷00號住處,未經飛行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利用 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配發之IP位址「000.000.000. 000」連上網際網路後,擅自以Utorrent種子之方式下載而 重製上開視聽著作,並同時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嗣經飛 行公司人員上網蒐證,至軟體平臺下載上開種子檔案,並取 得在網際網路連線,及公開傳輸前述視聽著作檔案者之IP位 址清單後,查悉上情。案經飛行公司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他人著作罪嫌及同法第92條 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之 規定,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92條第1 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三、查本案被告蔣坤明因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認其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
害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財產等 罪嫌,則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 於本院審理中業與告訴人飛行公司成立和解在案,並經告訴 人具狀撤回本案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告訴等情,此有告訴 人陳報狀暨所檢附之和解書、告訴人提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 及本院108 年4 月10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 份 ( 見智易卷第21、23、53、55頁) 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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