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劉宗駿
被 告 張誠正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3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