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7年度,106號
CTDM,107,簡附民,106,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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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黃信月
     
被   告 港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被   告 錢誠銘
      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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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告港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