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張麗絲
訴訟代理人 涂佳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7 號公 示催告,並刊登於107 年11月1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 11月1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 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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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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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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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共│陽信商業銀行中壢分│107年10月25日 │138,200元 │AG二0二八七一│張麗│
│1 │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行 │ │ │0 │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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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