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21號
TYDV,108,除,121,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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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享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3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7 年12月10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35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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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2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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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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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柴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平鎮分行│107年12月8日 │266,933元 │DD一一0二二一二│享宸工業有限公司
│ │吳水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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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柴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享宸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