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 告 黃彥茹 被 告 江慶生 江寶琴 江玉鈴 江佩容 江慶祥 江明松 江明龍 江明珠 江祉賢 江文榮 江衍豐 江昇壕 江慶明 江慶偉 江美玲 江慶忠 江慶輝 江衍吉 江衍榮 江衍華 江衍煌 江衍廷 江衍勗 江衍銘 江衍羣 江衍冠 江鳳築 江衍勛 江衍鐊 江慶勳 江慶堂 江映霞 江衍諦 江衍志 江衍宏 江塔 江支昌 江衍山 江衍隆 江衍岳 江衍泰 江秀美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被 告 江文峰 江支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12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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