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9號原 告 蘇莠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SUGANOB. JANETTE REDUBL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之國外及國內真實住址。二、提出被告本國語言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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