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69號
TYDV,108,訴,869,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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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9號
原   告 蘇莠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SUGANOB. JANETTE REDUBL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國外及國內真實住址。
二、提出被告本國語言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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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