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6號
原 告 燊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懷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田大郡社區
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94,8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1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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