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46號
TYDV,108,訴,746,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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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6號
原   告 燊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懷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田大郡社區
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94,8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1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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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燊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