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 告 誠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4,9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6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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