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50號
TYDV,108,訴,650,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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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0號
原   告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8 萬2,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9,311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 萬8,811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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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