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0號
原 告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8 萬2,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9,311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 萬8,811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