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47號
TYDV,108,訴,447,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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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   告 謝金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積欠本金及利息,以及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於民國92年12月16日與伊簽訂信用貸款契約,貸款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約定於99年12月16日清償,利 息按週年利率9.99%計付,信用貸款契約第7 條並約定如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即視為全部到期,信 用貸款契約第5 條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約定利率 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 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之20%計 付違約金;而被告僅繳息至95年8 月25日止,即未再清償, 迄今仍有27萬72元未獲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再於93年4 月14日與伊簽訂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30 萬元,約定於100 年4 月14日清償,利息則按週年利率15% 計付,信用貸款契約第8 條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即視為全部到期,信用貸款契約第5 條並 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 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6 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而被告僅 繳息至95年7 月20日止,即未再清償,迄今仍有24萬594 元 未獲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積欠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




㈢被告復於92年7 月18日與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申請信用 卡使用,信用卡卡號為4579630009973006,結帳日為每月2 日,約定應於當(次)月17日前向伊清償,即須繳交每月帳 單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或全額償還所消費之帳款,為清償款項 部分及自入帳日起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循環利息,及按約 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1,200 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3 期為限。而被告於95年12月20 日最後繳款3,000 元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被告於95年 6 月即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伊已於95 年8 月14日依約定條款第21條規定終止契約並終止其期限利 益,而被告迄96年7 月2 日結帳尚有138,718 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12萬1,836 元為92年7 月18日起至96年7 月2 日止之 消費款、1 萬2,082 元為循環利息、4,800 元為違約金,被 告屢經催討仍迄未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3 所示 之積欠本金及利息;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 於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故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減縮為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 ㈣被告另於95年4 月14日與伊簽訂現金卡契約,貸款總額為15 萬元,約定按週年利率18%固定計息,如遲延履行,利息即 改以週年利率20%計收,而伊於95年9 月1 日終止現金卡業 務,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即自動適用伊「優惠分 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週年利 率15%計算,惟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5年9 月30日止,迄今尚 有1 萬9,011 元未獲清償,依約定書第1 條第8 款約定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請求被告給付如 附表編號4 所示之積欠本金及利息;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 於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 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故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減縮為按週年利率14 .99 %計算。
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2 份、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現金卡申請書、 現金卡轉換通知函帳務資料等件影本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 9 至66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利息 及違約金等情堪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前項原告貸款及申請信用卡 、現金卡並積欠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金額,足認兩造間確 存有消費借貸關係。而依現金卡貸款申請書暨借款約定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消費性貸款約定書2 份之約定,被告本應 按月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或攤還本息,詎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利 息起算日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 1 至4 積欠金額欄所示金額,業如前述,被告既有前揭未依 約攤還本息之事實,所欠其餘債務視為全部已到期,依兩造 契約約定自應負清償給付之責。
㈢按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 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10 4 年6 月24日修正通過之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附表編號3 、4 所示債權即屬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借款債權 ,故其約定利息雖為週年利率20%、15%,惟自104 年9 月 1 日起即應以週年利率15%計算之,原告減縮為週年利率14 .99 %,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㈤至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 、2 項部分關於違約金部分,雖 記載「其逾期在6 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但依其 記載顯然就逾期6 個月部分有重複計付違約金之情形,然參 諸其於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有加註「含」字,顯然其所指就 逾期6 個月以上應不包含逾期6 個月部分,故調整其用字為 「逾期超過6 個月」,併予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
│編│ 撥貸本金 │ 積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
│號│(新臺幣)│(新臺幣) ├─────────┬────┼─────────┤
│ │ │ │起迄日 │週年利率│起迄日及利率 │
├─┼─────┼──────┼─────────┼────┼─────────┤
│1 │37萬元 │27萬72元 │95年8 月26日起 │9.99% │95年6 月16日起至清│
│ │ │ │ 至 │ │償日止,逾期在6 個│
│ │ │ │ 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 │率之10%,超過6 個│
│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之│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2 │30萬元 │24萬594元 │95年7 月21日起 │15% │95年6 月16日起至清│
│ │ │ │ 至 │ │償日止,逾期在6 個│
│ │ │ │ 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 │率之10%,超過6 個│
│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之│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3 │(無) │13萬8,718 元│其中12萬1,836 元 │20% │(無) │
│ │ │ │自96年7 月3 日起 │ │ │
│ │ │ │ 至 │ │ │
│ │ │ │ 104年8 月31日止 │ │ │
│ │ │ ├─────────┼────┤ │
│ │ │ │其中12萬1,836 元 │14.99% │ │
│ │ │ │自104 年9 月1 日起│ │ │
│ │ │ │ 至 │ │ │
│ │ │ │ 清償日止 │ │ │
├─┼─────┼──────┼─────────┼────┼─────────┤
│4 │15萬元 │1萬9,011元 │ 95年10月1日起 │15% │(無) │
│ │ │ │ 至 │ │ │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4.99% │ │
│ │ │ │ 至 │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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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