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2號
TYDV,108,訴,112,2019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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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2號
原   告 嚴世兄弟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偉維 
被   告 陳立值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8 年3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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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嚴世兄弟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