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7號
TYDV,108,補,37,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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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韓泰生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陳怡秀 律師
被   告 廖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0萬元折合新臺幣6,221,000 元【
計算式:美金200,000 元×31.105(即原告於民國108 年1 月8
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6,221,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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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