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韓泰生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陳怡秀 律師
被 告 廖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0萬元折合新臺幣6,221,000 元【
計算式:美金200,000 元×31.105(即原告於民國108 年1 月8
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6,221,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