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夥結算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6號
TYDV,108,補,246,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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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鍱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崇瑜間請求給付合夥結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4,
6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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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鍱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