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鍱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崇瑜間請求給付合夥結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4,
6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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