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35號
TYDV,108,補,235,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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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葉盧秀挺
      葉雲淼 
      葉雲欽 
      葉春桃 
      葉春香 
      葉春容 

      葉信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章彥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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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