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3號
TYDV,108,補,223,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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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新加坡商嘉升玻璃企業私人有限公司(Carlton Gla
      ss Enterprise Pte.Ltd)


法定代理人 Syn Hock Hee
      Tan Poh Choo
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
      陳絲倩律師
      許綾殷律師
      王乃中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添國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⑴美金175,000 元,折合新臺幣為5,454,750 元(計算
  式:175,000 美元×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日之美元兌換
  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31.17 ,元以下四捨五入)、⑵歐元
  8003.8元,折合新臺幣為282,374 元(歐元×台灣銀行牌告
  於本件起訴日之歐元兌換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35.28 ,元以
  下四捨五入)、⑶新加坡幣6900元,折合新臺幣為164,220
  元(新加坡幣×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日之新加坡幣兌換
  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23.8,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上述⑴
  ⑵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901,3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9,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補正下列資料:原告為在新加坡合法設立登記之公
  司的證明資料、Syn Hock Hee、Tan Poh Choo為原告法定代
  理人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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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添國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