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5號
TYDV,108,補,195,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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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威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31,9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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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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