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4號
TYDV,108,補,194,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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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童小娟 


被   告 宋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少華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第1 項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提起之先、備位訴訟,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
為選擇情形,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04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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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