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1號
TYDV,108,補,161,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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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林政光 
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被   告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瑞朝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6萬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被占用暫估面積32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00元,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部分乃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之規定,不併計
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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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