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7號
TYDV,108,補,137,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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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峰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稜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61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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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