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十一號 再審原告 戊○○ 天○○○ 地○○○ 甲○○○ 壬○○ 辛○○ 宙○ 戌○ 亥○○○ 玄○○○ 申○○ 酉○○○ 丁○○ 癸○○ 卯○○ 寅○○ 子○○ 丑○ 辰○○ 未○○ 巳○○ 午○○ 庚○○(即李泗 乙○○(即李泗 黃○○ (即李 己○○ (即李 丙○○ 住 再審被告 宇○○ 住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宇○○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六月四日所為八十八年再易字第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一萬元,應徵第二裁判費四千六百五十三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駁回再審之訴。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B1審判長法官 楚汝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 書記官 郭文華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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