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88年度,11號
TCHV,88,再易,11,2000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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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十一號
   再審原告 戊○○
        天○○○
        地○○○
        甲○○○
        壬○○
        辛○○
        宙○
        戌○
        亥○○○
        玄○○○
        申○○
        酉○○○
        丁○○
        癸○○
        卯○○
        寅○○
        子○○
        丑○
        辰○○
        未○○
        巳○○
        午○○
        庚○○(即李泗
               
        乙○○(即李泗
               
        黃○○ (即李
        己○○ (即李
               
        丙○○   住
   再審被告 宇○○   住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宇○○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六月四日
所為八十八年再易字第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三十一萬元,應徵第二裁判費四千六百五十三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B1審判長法官 楚汝聰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  書記官 郭文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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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