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35號
TYDV,108,消債清,35,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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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范國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附表:
一、請提出符合聲請人目前收入之依據(例如:薪資單、各式政 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
二、請提出
1.聲請人與應扶養之人(能確認關係為何)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聲請人有無應扶養之人? 2.除聲請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攤扶養費之情形?請檢附應 扶養之人之各項花費單據影本、匯款紀錄,按時間順序排列 。
三、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 金額各為何?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 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四、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 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 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最近2 年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兩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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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