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69號
TYDV,108,消債更,69,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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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宏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所有房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女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陳報聲請人與最大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協商債務清償之結果及還款方案內容,並提出相關文件及就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情事舉證。
五、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6 年3 月至108 年2 月間之收入相關 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 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僅有房屋 貸款,抑或尚有其他必要支出(如膳食、交通等),並提出 相關單據,若涉及家庭開銷部分,請說明聲請人係獨自居住 或有與他人共同居住?若有與他人共同居住,則如何分攤共 同生活開銷?
七、請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如何分攤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 ,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九、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



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 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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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