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8年度,55號
TYDV,108,家聲,55,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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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李秋香(李藍寶桂之女)


代 理 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 年度監宣字第479 號監護宣告事件 事件,受監護宣告人李藍寶桂已經於民國107 年11月23日死 亡,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女兒,因受監護宣告人死亡後 財產下落不明,為明瞭其生前財物狀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指定期日准予閱覽卷宗等語。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本院101 年度監宣字第479 號報告或陳報事件為李淑 霞陳報李藍寶桂之財產清冊事件,業經本院准予備查而結案 ,又李藍寶桂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監宣字第479 號民事裁定 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李一峰為李藍寶桂之監護人 及指定李淑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有本院依職權 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並非本院101 年度監宣字第47 9 號報告或陳報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僅提出戶籍謄本主張 為李藍寶桂之女兒,為明瞭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而請求閱卷 ,然李藍寶桂身後之現在財產狀況,尚非不得透過其他方式 取得,至其受監護宣告當時之財產狀況,本院當時已指定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報法院,僅因「李藍寶桂財產下落不 明」等語,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釋明與上開陳報或報告事件 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復未提出經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 ,聲請人聲請閱卷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許可。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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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