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657號
TYDV,108,司繼,657,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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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657號
聲 明 人 林耀鴻 
      林暉紘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林舜焜(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 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林舜焜生前最後設籍即住所地 為臺北市南港區之情,有聲明人林耀鴻等2 人所提出被繼承 人之除戶資料附卷為憑(本院卷頁6 )。是本件聲明人林耀 鴻等2 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聲明人林耀鴻等2 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 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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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