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47號
TYDV,108,司繼,147,201904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司繼字第147 號
聲 請 人 石佩宜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謝乾生(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謝乾生之遺產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由被繼承人謝乾生之遺產負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乾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 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 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 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 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此觀非訟事件 法第167 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 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末按遺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 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被繼承人之財產負擔之 ,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準用同法第148 條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6 年度司繼字第 151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乾生之遺產管理人,茲因被繼 承人之遺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在案,為俾利執行處製 作分配表,爰聲請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及所支出必要 費用,為此請求核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管理期 間之墊付費用等語。
三、經查,因被繼承人謝乾生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聲請 人石佩宜律師經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已為公示催 告,且被繼承人遺有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等情 ,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903 、936 、982 、1485、1561號拋棄繼承、106 年度司繼字第1512號選任遺 產管理人及107 年度司家催字第31號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堪予認定。本院審酌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務之性質、內容 及勞心勞力之付出,以及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 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律師同



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 案件約2 至3 萬元,並參酌本件如由國有財產局擔任遺產管 理人,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14點第3 項規定請求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 值1%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 下同)5 萬元為適當。另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 理遺產而墊付費用5,611 元乙節,亦據其提出單據影本在案 可稽,惟其漏列投資人查詢餘額及異動資料作業處理費300 元,茲予補列。故聲請人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 費用合計為5,911 元,其與前項管理報酬合計為新臺幣55, 911 元,均應予准許。末按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非屬已 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併 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