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713號
TYDV,108,司票,3713,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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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71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路豐貨運有限公司湯子男楊幃捷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路豐貨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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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豐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