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638號
TYDV,108,司票,3638,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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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638號
聲 請 人 黃文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仁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
  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
  回本院。
  <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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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