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501號
TYDV,108,司票,3501,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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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501號
聲 請 人 魏道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張永枝李湘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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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