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61號
聲 請 人 名客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艾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
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
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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