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54號聲 請 人 沈澄河 聲 請 人 黃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浩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二、表明票據是否曾提示。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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