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813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玄九企業有限公司、游寶珠、謝清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玄九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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