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534號
TYDV,108,司促,8534,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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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534號
債 權 人 陳玉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縉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
  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之利息)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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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