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534號債 權 人 陳玉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縉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 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